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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对机动车维修业的影响分析(一)

发布日期:2018-09-06

1 过去:机动车维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车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等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运输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那么这些具体条件又都是哪些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给出了具体的答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过去在我国机动车维修实行的是经营许可制度,只有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才能并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并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证规定项目以外的项目。

 

200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表现在法律对可以设定许可的范围、许可的设定主体、许可的设定程序及设定后评价等的规定上。能够由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设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而言也属不易,但相关部门可能并没有珍惜、没用好规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突出表现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的设置上,条件越设越多,标准越提越高。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是前文多次提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该标准第一版发布于1994年,那时该标准确实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行业的变化,该标准多次修订,分别于2004年和2014年发布了第二版和第三版,这是因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汽车维修行业的业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各省也都相继出台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地方标准。且不说在已经制订国标的情况下还有无制订地标的必要,问题是很多地方的地标还在国标的基础上更加提高了要求,如国标对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的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最小面积要求分别是10 m²、30 m²、100 m²,而有些地标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最小面积要求分别提高到20 m²、50 m²、150 m²;国标对技术岗位最低人员数量要求是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8名,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4名,而有些地标则要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15名,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计是8名。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门槛被抬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法合法地进入机动车维修市场,于是干脆就开起了“黑汽修”。而面对势同燎原的“黑汽修”,有关管理部门却束手无策,靠联合执法进行打击,但却打不胜打,面对合法经营者对“黑汽修”的举报和对管理部门的投诉,管理部门无言以对,倍感压力。实行行政许可,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既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也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但是无节制地放大许可权力、抬高准入门槛,给经营者增加了负担,也无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更何况还可能会成为腐败的温床,这无疑是背离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初心。

 

另外,随着汽车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汽车维修服务、连锁经营等新业态的出现,更是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雪上加霜,因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根本无法跟上汽车后市场发展的步伐,新业态的许可问题便变成了无据可依,也恰恰是严重制约了汽车后市场的发展。

 

2 现在: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01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显示,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其中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三项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文件中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栏中提出,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订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放管服”管理方式转变,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减少政府干预市场,让市场去决定资源配置,取消了门槛,杜绝了暗箱操作,通过建立标准、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让行业逐渐走向规范。

 

实际上,这一改革消息在去年年中就已经开始流传,其大背景是中央层面推动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改革工作,国务院此次发文使传言多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改革工作落地实行。“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放管服”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重要部署。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在今年4月份其实就已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共3大项4小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快建立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打破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为重点,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新局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实施“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行政管理措施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也不例外。无论机动车维修行业是否已经发展到无需许可的阶段,都必须面对现实。行政许可取消了,制定合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当务之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虽然已经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原则要求,但有待细化。那么具体怎么正确理解和把握这次政策调整呢?


2.1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许可)改为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的门槛。许可是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许可的,称为前置许可,有的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许可的,称为后置许可,许可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所谓备案制,是指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又不属于应当核准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主管部门对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的项目予以备案的管理制度。企业对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包括:属于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得再附加其他标准,不能将备案变成变相的核准或者审批。对于符合以上标准的,依法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备案是相对于审批(许可)而言的一种管理方式。备案不属于许可,充其量是对许可的补充,但有的地方把备案当许可处理,这样便加大了相对人的责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可以准予,也可以不准予许可。但备案的手续简单,只要你申请,相关机关必须给你备案。

 

对企业实行备案制,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一是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备案制管理,政府只对备案材料做形式审查,看是否合法、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及是否属于备案制管理的项目。不对企业的投资的可行性等进行干预,企业根据市场的情况,自主决策、自己筹集资金、自己承担风险。二是备案制的实行,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企业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行业的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实行备案制的初衷是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审查环节,缩短企业到政府办事的时间。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的标志,并不是把所有的审批都改为备案,也不是把审查时间一律“浓缩”为短短的几分钟。必须要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管服)的基本理念,积极为备案制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不是比赛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能够办完备案手续。否则,盲目攀比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很可能是邯郸学步,徒留笑柄。备案制作为一个新的举措,为了充分发挥其落实企业决策自主权、降低社会成本、完善宏观调控的功能,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为实行备案制创造条件。一是要完善相关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项目是否予以备案,其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划要求。规划的实施是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和完善汽车后市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为机动车维修备案制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减少审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要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如果与项目的投资活动相关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缺乏依据,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审查就会流于形式,出现随意化和盲目性的情况,备案制将形同虚设。三是要加快备案制的网络系统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加快“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办公系统的建设,以及各级备案机构之间的网上传输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备案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四是备案机构应充分发挥项目备案材料的作用。收集项目信息是推行备案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能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主管部门如果对备案工作中所积累的企业备案材料不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反馈到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的必要性就会大打折扣,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推行备案制的基础就会动摇。五是要改善对备案制项目的监管手段。根据目前的体制,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仍然履行着对企业活动实行全范围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备案制是对审批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仅对企业行为进行间接管理的改革方向过渡的一个重要阶段,主管部门应总结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过程中,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管理企业的行为,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积累经验。

 

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好处显而易见:政策推出后,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节省一笔维修资质审批费用;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能节省掉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能为产业资本进入汽车后市场清除障碍,比如车享家等全国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就不再需要在各地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正准备进入该领域的瓜子二手车和滴滴等新势力企业也恰逢其时。另外,行业进入门槛的降低,可能又会催生一批对汽车后市场不了解的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入局,而忽视了汽车后市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和当初互联网+汽车后市场的浪潮一样,群起弄潮,最终又要让市场大浪淘沙。

 

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并不是说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放手不管了,而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这就要求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将备案制度落到实处,取消“审批”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再需要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只需要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具体要求,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这使得一些拟进入汽车后市场的企业节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和时间,能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如何创新经营模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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