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办事公开目录 一、适用范围 天津市市内六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事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分项名称: 1.一、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2.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3.汽车快修(A类/B类)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变更) 5.机动车维修经营地址变更 6.机动车维修业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性质变更 7.机动车维修业户歇业 8.机动车维修业户补证(换证) 9.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 三、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价费(2005)381号文件。 2.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收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10元;《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工本费每证1元。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D厅市维管处第136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立项申请书》、《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涉及法人代表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维管处驻“中心”首席代表,当场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第四步:市维管处核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经处长申批,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由市维管处驻“中心”首席代表发放有关批文或证书。 六、服务承诺 机动车维修行政审批许可法定审批时限:15日(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5日(工作日) 七、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 《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2008)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条件》(GB/T 17993-2005) 《天津市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核查工作规范》 八、办事纪律 《机动车维修许可办理服务标准》 九、监督渠道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B厅维管处75号窗口。 部门审批咨询电话:24538500 中心审批咨询电话:24538890 24538499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邮政编码:300161 投诉电话:24538762(许可中心) 市维管处:纪检监察电话:58633815 监督电话:5863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