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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维管处短信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6

 

市维管处短信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短信平台是网络与手机无线连接的新型信息通道,为加强监管,依法保证短信使用安全,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短信平台管理小组职责

1.成立短信平台管理小组,负责短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2.向上级有关单位、区(县)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和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发送短信。

3.短信平台的维护,保障发布短信信道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与软件开发商协调、沟通并及时解决。

4. 短信发布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二、发布短信的程序和规定

1. 短信平台由管理小组负责,不得擅自改动或向他人透露密码。

2. 各科申请发送短信,须将短信电子文本送交短信平台管理员,填写《短信发布申请表》,经科长审核并报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管理小组发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发送短信。

3.拟发短信文字要精炼,每条短信字数上限为70字(含落款和标点符号),落款为“市维管处”。

4.发布短信必须填写《短信发布备案表》,短信内容存档备查。

5.任何人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短信: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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