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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经营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4

   

关于对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经营的

机动车维修业户进行清理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滨海新区、东疆港区建交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保护合法经营业户的利益,进一步净化机动车维修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许可过期的机动车维修业户予以清理注销。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2013630日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且尚未办理延续经营换证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均在本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被注销的业户,一律不予办理复业。拟继续经营的,按新开业受理申请,原业户名称及许可证编号不得延续使用。

三、为保证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对已被注销的机动车维修业户重新提出申请的,按照《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规范》,对其厂房场地、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经营条件严格审核,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许可或核减申请的许可事项。

四、对注销行政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业户,要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并于201431日前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维管处备案核减,同时函告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事项。

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凡被列入注销范围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均要进行实地勘察、逐户落实、慎重确认,同时要利用多种方式联系告知。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经营的,要求经营者提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报请当地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延续原有资质许可。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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