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备案机制 落实主体责任 日期:2014.01.24 为更好地保护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市维管处于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6日,对市内六区31家(4S店)尚未办理机动车维修价格备案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进行了检查和告知,要求这31家维修企业立即到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办理维修价格备案。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标准,维护承修双方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