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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19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程序,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保证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达标,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按照考培分离、严肃考纪、明确职责、有效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厂长、经理)、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车辆技术评估人员(含检测)、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员及机动车维修价格结算员。

第四条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负责市区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报名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


区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汽车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维修技术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二)质量检验员。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其准驾资格应与服务单位维修车型相符;

    3.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5年及以上。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机动车维修


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厂长(经理)。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五)结算员。

 1.具有会计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结算方法,掌握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业务接待员。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的相关型号及配件的通用互换。熟练掌握本企业承修车型的基本性能、维修项目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人员,应向户籍地或暂住地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每人最多申请报名三个不同工种,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供技术职称


证明及复印件和从事机动车维修技术工作年限的经历证明。

申请参加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从事机动车维修技术工作年限的经历证明。

第八条  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与核实,凡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中管理部门意见栏签注意见并盖章。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的申请及认定依据《天津市交通行业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从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考核规范》执行。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组织培训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技术要求》(JT/698)规定编制教案和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一周须将本班次授课计划表和各工种培训人数报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未经同意擅自开班的不安排考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从业资格培训的工种类别实行分类教学和培训,每班期参加培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80人,每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2课时。完成规定课时方可参加考试,对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可申请安排下期继续完成学习。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结束时,应根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出勤等情况,准予培训结业,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颁发《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考试试卷由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统一命题、印刷和管理,并按照考试类别的不同分设试卷。每班次的考试试卷采取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模块和技能考核模块满分均为100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达到8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准许参加补考一次,如仍达不到合格的,需重新申请参加培训考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必须由两名考试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组织市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负责判阅卷工作;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辖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负责判阅卷工作。考试试卷由负责考试和判阅卷工作的责任部门统一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负责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九条  考场应当符合学员考试的必要条件和环境,经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每期每间考场参加考试人员不得超过80人。

第二十条  每间考场必须配备至少两名监考人员,负责收发核对试卷、维护考场秩序和履行考场纪律。每期考试必须配备考场监察巡视人员,负责对各考场考纪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出示准考证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原件),并接受考务人员的核实与监督。未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学员应按照规定考试时间准时凭证入场,不得迟到。凡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未考试处理,申请下期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员进入考场后,应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考试过程中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交头接耳,严禁替考或代考。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根据考场实际情况填写《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务记录》,存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在考试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五天内进行查询。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市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区县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数据的统计汇总。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考试试卷及考试实操评分表,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事故违章及诚信、继续教育记录等。档案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保存学员培训档案,包括报名材料、培训授课计划表、培训教学日志、考勤签到表、考务记录、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档案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应建立机动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六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证件的制作。考试人员所在地的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日内负责本辖区资格证件的颁发。

第三十条  有关从业资格证的换发、补发、变更及诚信教育等参照《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一年内不准参加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现场必须配备总监考和监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失职行为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考场,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负责考试工作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将撤消委托,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对培训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培训和考试纪律,扰乱行业管理秩序的;

(三)经培训的学员考试及格率低于90%的;

(四)未通过或未参加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组织年度考核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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