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 有效期届满人员开展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管)局、处,滨海新区、东疆港区建交局,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决定对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换领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范围: 1.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凡在本市取得机动车维修从业资格证且有效期6年届满的持证人员。 2.持证人员仍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并符合相应从业资格条件。 二、学习内容: 1.国家新近颁布的机动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管理规定。 3.国家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规定。 三、报名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于该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报名,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市区人员到市维管处办理,区县人员到所在辖区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办理。 2.申请报名人员应持原从业资格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照2张及服务单位介绍信到辖区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登记表》(见附件1)。 3.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进行提前告知,及时安排组织好学习培训,于每季度末向市处上报本区报名学习人员名单及所附材料。 4.培训学习后领取新证,新证有效期为6年,旧证同时注销收回。 5.凡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并参加学习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四、市维管处统一安排培训学习,时间另行通知。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全市培训学习及换领新证工作,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人员的组织报名,并结合此项工作建立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数据库,实现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 附件:1.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登记表 2014年4月28日 (联系人:李松;联系电话:58633811 此件可以公开。)